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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

2026-08-03 17:02   新华社

  第三十七条 下列行为可以不经布图设计权利人许可,不向其支付使用费:

  (一)为个人目的或者仅为评价、分析、研究、教学等目的而复制受保护的布图设计的;

  (二)在依据前项评价、分析受保护的布图设计的基础上,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布图设计的;

  (三)对自己独立创作的与他人相同的布图设计进行复制或者将其投入商业利用的。

  第三十八条 受保护的布图设计、含有该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或者含有该集成电路的物品,由布图设计权利人或者经其许可投放市场后,他人再次商业利用的,可以不经布图设计权利人许可,并不向其支付使用费。

  第三十九条 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认定布图设计权利人有垄断行为而需要给予补救时,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可以给予使用其布图设计的非自愿许可。

  第四十条 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作出给予使用布图设计非自愿许可的决定,应当及时通知布图设计权利人。

  给予使用布图设计非自愿许可的决定,应当根据非自愿许可的理由,规定使用的范围和时间,其范围应当限于为公共目的非商业性使用,或者限于经人民法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认定布图设计权利人有垄断行为而需要给予的补救。

  非自愿许可的理由消除并不再发生时,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布图设计权利人的请求,经审查后作出终止使用布图设计非自愿许可的决定。

  第四十一条 取得使用布图设计非自愿许可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不享有独占的使用权,并且无权允许他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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