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
2026-08-03 17:02 新华社
第十七条 布图设计专有权的保护期为10年,自布图设计登记申请之日或者在世界任何地方首次投入商业利用之日起计算,以较前日期为准。但是,无论是否登记或者投入商业利用,布图设计自创作完成之日起15年后,不再受本条例保护。
第十八条 布图设计专有权属于自然人的,该自然人死亡后,其专有权在本条例规定的保护期内依法转移。
布图设计专有权属于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变更、终止后,其专有权在本条例规定的保护期内由承继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没有承继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不再受本条例保护。
第三章 布图设计的登记
第十九条 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负责布图设计登记工作,受理布图设计登记申请。
第二十条 提出布图设计登记申请应当以真实创作活动为基础,不得弄虚作假。
第二十一条 申请登记的布图设计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申请布图设计登记,应当提交:
(一)布图设计登记申请表;
(二)布图设计的复制件或者图样;
(三)布图设计的独创性声明;
(四)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布图设计已投入商业利用的,申请布图设计登记应当提交含有该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样品。
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提交的复制件或者图样应当包含布图设计的必要信息,能够清楚地显示该布图设计具有独创性的部分。
第二十四条 独创性声明应当指明布图设计具有独创性的设计区域、设计要点以及相应功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