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上班“摸鱼” 单位有权开除吗?
2026-08-04 14:17 央视新闻客户端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速裁庭法官 刘懿:从程序正当的角度,用人单位应在作出解除决定前,要向劳动者本人进行核实,听取其申辩。本案中,该公司“不核实、不告知”的做法,使林某在毫无预警的情况下被剥夺了劳动权,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所蕴含的程序正当精神。
林某自2020年入职以来,在四年多的时间里从未收到工作表现不佳的反馈。同时,在长达一个多月的坐班时间里,公司对她的工作状态也未给予任何反馈。
法院审理认为,以严重违纪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是用工管理中最严厉的处罚手段。本案中,对于林某的行为,公司未能及时提醒,也未能给她申辩的机会,直接以监控片段作定性处理,整个流程缺乏必要的沟通与缓冲。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速裁庭法官助理 董书祥:用人单位基于用工自主权,有权对劳动者进行管理,但这种管理应该基于善意。对于员工的轻微违纪行为,应善用批评、教育等柔性管理手段,以体现“过罚相当”的原则。本案中,公司这种“突袭式”的解除,既无助于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也未能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结合双方所提交的证据和证词,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二审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