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客老君山一日游错过班车 自费千元打车返程 车费已赔付团费尚未谈拢
2026-08-15 08:35 海报新闻
律师表示:旅行社涉嫌擅自终止服务,未签合同亦可投诉
就游客反映的情况,上海市光明(南京)律师事务所叶儒璋律师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旅行社在未取得游客同意、未履行妥善安置义务的情况下驾车离开,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九条,旅行社应按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行程。当事人与旅行社建立了事实上的包价旅游合同关系,核心义务包括提供往返交通和全程服务。
叶儒璋认为,旅行社不能免责,不属于“不可抗力”或“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的”,按照四种情形处理,其中第(四)项明确:"造成旅游者滞留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增加的返程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当事人是因景区客流暴增、索道排队和降雨等客观原因导致迟到,且已提前告知导游,主动协调沟通并请求等候,旅行社在明知当事人处于困境的情况下,未采取任何积极措施,未主动联系,未提供替代方案(如安排车辆等候或叫车),导致当事人深夜滞留深山,已严重违反合同主要义务,构成根本违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