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拟立法:学校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全校性体育运动会
2026-10-06 11:29 山东人大门户网站
第三章 体育赛事活动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体育、教育等部门和学校应当推动青少年体育活动的开展和普及,帮助青少年在体育锻炼中享受乐趣、增强体质、健全人格、锤炼意志。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统筹本行政区域不同年龄阶段、不同教育阶段的青少年体育赛事活动,联合编制和发布年度体育赛事活动计划,并组织或者指导实施。省人民政府体育、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和完善省、市、县三级青少年校园足球、篮球、排球、乒乓球等联赛体系。
第二十一条 学校应当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全校性体育运动会,经常性开展班级、年级体育赛事活动。鼓励学校利用学生假期、公休日或者课余时间开展校际、跨区域的青少年体育赛事活动。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体育、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实际,打造具有地方特色的青少年体育赛事品牌,申办、举办国际或者国内高水平青少年体育赛事活动。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依法组织或者参与组织青少年体育赛事活动。
第二十三条 运动项目管理单位、体育社会组织应当发挥专业优势,公布体育赛事活动竞赛规程规则、办赛指南、参赛指引以及国家场地器材标准、安全防范要求和赛场行为规范等,为青少年体育赛事活动提供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体育、教育等部门应当在青少年体育赛事活动中加强青少年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引导青少年弘扬中华体育精神,树立正确的胜负观,锤炼坚韧不拔的意志品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