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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拟立法:学校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全校性体育运动会

2026-10-06 11:29   山东人大门户网站

  第二十五条 青少年和体育赛事活动相关人员在体育赛事活动中应当遵守体育道德和比赛规则,坚持公平竞争理念,不得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操纵比赛,不得参加任何形式的赌博活动,不得提供、使用兴奋剂。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青少年体育赛事活动从事宣扬封建迷信、违背社会公德、扰乱公共秩序、损害青少年身心健康的活动。

  第四章 后备人才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以中小学校为基础、体育运动学校为主体、社会组织为重要组成部分的体育后备人才培养体系,为体育事业储备和输送青少年体育人才。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体育运动学校、体育专业运动队、职业体育俱乐部等,与中小学校通过联办运动队、共享训练基地和教练员资源等方式,联合培养体育后备人才。

  第二十八条 鼓励和支持中小学校加强体育后备人才培养,组建学校运动队,开展多种形式的课余体育训练,并保障学生运动员充足的训练时间和必要的训练场地设施。鼓励县(市、区)行政区域内的中小学校开展相同体育项目的系统化训练和具有体育特长的学生升学衔接。鼓励学校加强残疾学生运动员的选拔和训练,培养残疾青少年体育后备人才。学生参加竞技体育后备人才选拔、训练和竞赛的,学校应当提供必要支持和保障。

  第二十九条 各级各类体育运动学校应当对学生实施科学化训练,优化运动训练项目布局,配备与训练任务相适应的体育教练员,发掘学生的运动潜能和专项特长,提高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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