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拟立法:学校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全校性体育运动会
2026-10-06 11:29 山东人大门户网站
第三十七条 学校和幼儿园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体育场地,配置设施、器材。鼓励有条件的学校和幼儿园建设室内的体育场地设施。学校应当在公休日、国家法定节假日、学生假期以及非教学时间向学生开放体育场地设施。
第六章 保障与监督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体育事业中优先发展青少年和学校体育,组织落实国家青少年和学校体育活动促进计划,统筹协调和研究解决青少年体育促进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资金投入、设施建设、人才培养等方面对农村地区、革命老区等区域的青少年体育促进工作给予扶持,并对残疾青少年参加体育活动的权利给予特别保障。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机构编制和体育、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加强青少年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体育教师等体育人才队伍建设,建立健全体育人才培养、引进、使用、评价等制度,落实国家有关体育人才激励的规定。
第四十一条 学校可以设立体育教练员岗位,纳入专业技术岗位进行管理。学校优先聘用符合相关条件的优秀退役运动员从事学校体育教学、训练活动。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体育、卫生健康等部门和学校应当采取措施,组织医疗卫生机构、科研机构、社会组织等为青少年提供体质监测、运动能力评估、科学健身指导、心理咨询等服务,预防和控制青少年近视、肥胖、脊柱侧弯等健康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