懂法纪 知敬畏丨退休党员干部违规收受财物行为定性分析
2026-10-21 10:46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退休党员干部虽不具有公职人员身份,但仍具有党员身份,尤其是曾经担任过领导职务的仍有一定职务影响力,更应带头严于律己,自觉接受监督。《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对离岗离职后违规从业、违规谋利行为列出负面清单,作出处分规定。退休党员干部收受原管理和服务对象的财物,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违反党的廉洁纪律;如果收受财物与其在职时的职务行为有关,涉嫌受贿罪;如果退休后利用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利并收受财物,则涉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与在职党员干部相比,退休党员干部收受财物的行为通常具有“余权变现”“期权式腐败”等特点,具有一定隐蔽性和复杂性,在办理此类案件时,需要通过退休党员干部不同的行为表现形式,准确分析认定行为的违纪违法本质。
准确把握退休党员干部收受财物行为构成受贿犯罪的要件
退休党员干部的收受财物行为构成受贿犯罪,大多表现为在职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约定并在退休后收受他人财物。实践中,要坚持主客观相一致原则,重点从三个方面准确把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