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AI“换脸”带货,消费者能否索赔
2026-10-28 07:49 北京日报
首先是肖像权。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规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进一步明确,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其肖像。而AI换脸,正属于该法条列明的以信息技术手段伪造方式侵害他人肖像权的行为。
其次是声音权益。很多人存在误区,以为法律只保护肖像不保护声音。其实不然。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未经许可,模仿名人的音色、语调和说话习惯合成人声带货,和盗用肖像一样,可能构成侵权。
此外,人脸、声纹属于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生物识别信息,是敏感个人信息,处理时必须取得个人单独同意。2026年9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依法审理涉人工智能纠纷案件的意见》进一步明确:首先,未经同意利用AI处理自然人姓名、肖像,生成可识别该自然人的虚拟数字形象并使用、公开的,构成对姓名权、肖像权等人格权益的侵害。其次,未经同意使用自然人声音作为训练语料,模仿其音色、语调、发音风格生成可识别合成人声的,构成对声音权益的侵害。最后,操控虚拟形象、合成声音发表不实言论、降低他人社会评价的,构成对名誉权的侵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