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AI“换脸”带货,消费者能否索赔
2026-10-28 07:49 北京日报
一是直接制作、发布视频的自媒体博主,即直播间运营者,是首要责任主体。《直播电商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明确,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不得利用AI等技术手段编造、传播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信息,假冒他人进行商业宣传。博主未经同意合成名人形象声音带货,既要向被仿冒者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责任,也要对消费者承担虚假宣传的责任。若符合虚假广告认定标准的,还应依照我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接受行政处罚。
二是供货商家、广告主也难辞其咎。我国广告法第四条要求,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广告主对广告内容真实性负责;该法第二十八条把虚构使用效果、信息与实际不符并影响购买列为虚假广告。商家花钱购买、投放这种仿冒视频引流,作为广告主应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承担相应责任,与博主的责任并行不悖。
三是MCN机构负有管理核验义务。《直播电商监督管理办法》对这类机构专章设定义务,要求其完善招募机制、核验直播营销人员身份信息,加强培训,并与合作方核验信息、签订书面协议,明确直播内容管理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等义务。若仿冒账号由MCN机构孵化运作,机构未尽核验、管理义务,市场监管部门可依据该办法第六十四条责令整改,拒不改正或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