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AI“换脸”带货,消费者能否索赔
2026-10-28 07:49 北京日报
四是平台,不能以“删号”代替“担责”。我国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平台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承担连带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的“通知—删除”规则要求,平台接到权利人通知后应及时采取删除、屏蔽等措施,未及时处理的,对损害扩大部分承担连带责任。《直播电商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十九条也分别要求平台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处置利用AI假冒他人进行商业宣传,并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时,依法采取必要措施。
对于消费者而言,合法的退赔主张能够得到法律支持。从买卖合同角度,消费者有权要求退货退款。若经营者构成欺诈,消费者可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要求增加赔偿,金额为价款的三倍,不足500元的按500元计。《关于依法审理涉人工智能纠纷案件的意见》也明确,利用AI实施“仿冒名人带货”且构成欺诈的,对惩罚性赔偿请求可予支持。如涉及食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等关系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可依据我国广告法第五十六条,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代言人不问过错即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消费者索赔渠道更加多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