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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AI“换脸”带货,消费者能否索赔

2026-10-28 07:49   北京日报

  需要区分的是,前述三种情形针对的都是未经同意使用特定真人身份的行为。如果是企业自有、不冒充任何真人的虚拟形象编造“我自己在用”之类的使用经历,由于不存在社会评价被降低的特定自然人,不构成名誉权侵害,而应按虚假宣传、侵害消费者知情权与选择权处理。

  2024年4月,北京互联网法院宣判全国首例AI生成声音人格权侵权案:某配音演员的声音被AI化后放在平台上对外出售。法院审理认为,声音具有人身专属性,被告公司未获合法授权即使用其声音开发产品,构成侵权。2026年3月,广州互联网法院将该规则延伸至直播电商:主播杨某工作期间使用工作室注册运营的账号带货,离职时明确不得再用其肖像、声音,该账号仍发布其直播切片,并利用其肖像、声音进行AI实时直播,法院认定账号运营方与前用工单位构成共同侵权。

  提问2

  视频角落标了“含AI生成”,能否免责?

  有造假者辩称:我在视频角落标了“含AI生成”,已经尽到提示义务,没有侵权。然而,这个说法并不成立。标注AI生成,只说明没有隐瞒技术手段。是否侵权,核心取决于是否获取权利人同意、内容是否真实,二者不能混为一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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