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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AI“换脸”带货,消费者能否索赔

2026-10-28 07:49   北京日报

  同时,AI仿冒带货的责任并不止于民事赔偿和行政处罚。《直播电商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七条明确,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司法实践中,以AI换脸拟声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可能构成诈骗罪。非法获取他人人脸、声纹等生物识别信息的,可能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带货商品属于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或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化妆品的,还可能构成相应罪名。

  提问4

  AI虚拟人“亲测有效”代言,边界在哪里?

  除了盗用真人形象的恶性仿冒,另一种AI带货模式更为普遍:奶粉、化妆品、保健品等品类的直播间里,不少企业使用自有AI虚拟人出镜,以第一人称说“亲测有效”“我自己天天在用”。这种情况合法吗?

  首先,这类话术触碰了我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虚假广告红线。此外,该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明确,代言人作推荐、证明应当依据事实,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作推荐、证明。AI虚拟人并非真实消费者,不可能实际试用产品,如其宣称“亲测”“自用好物”,属于虚构使用效果与虚构使用经历,可能构成虚假广告。

  其次,部分特殊品类还有更严格的禁令。我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分别规定,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和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这项限制不会因为出镜主体换成AI虚拟人而失效。市场上那些挂着AI虚拟人、自称“可接开箱、测评、沉浸式吃播”的账号,若对普通食品宣称保健功效,作出不实体验证明,同样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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