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

被误报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后,想退出系统的人

2026-11-06 08:10   澎湃新闻

  《办法》第三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对符合精神卫生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二项情形并经诊断结论、病情评估表明为严重精神障碍的患者,进行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精神卫生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二项,即“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

  此外,《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六大类”不符合应报告情形的,应当按照现行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登记管理。对于这条针对“六大类”的规定,原国家卫计委发布的关于《办法》的解读提到,该条规定明确当时实行的重性精神疾病自愿登记管理制度保持不变,注重与当时政策的衔接。

  解读还提到,进行发病报告,有助于卫生、民政、残联及社区治安管理等部门加强合作,共同对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进行救治、帮扶和管理,有助于最大限度减少此类患者对他人及社会的危害,保护公共安全。

  2013年之后,《严重精神障碍管理治疗工作规范(2018年版)》(下称《规范》)等文件出台。《规范》明确,精神卫生医疗机构负责将本机构门诊和出院确诊的“六大类”患者及符合《办法》第三条的患者相关信息录入信息系统。

  从《办法》到《规范》,形成了对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管理治疗网络,信息系统是其中的基础。

  闻飞曾在一家精神专科医院任职。据他观察,信息系统实行逐级管理,从省级到市级,从区县到街道,再到社区,是垂直的指导与业务协同体系,每一级都有自己的职责。

猜你喜欢

热点新闻

{$loop_num=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