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酸辣粉被曝发霉,代工厂致歉,“麻六记”就无责吗?

2025-07-31 06:33   法治日报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九条,委托方在承担责任后,可依据合同向受托方追偿。若双方在委托加工合同中明确约定质量责任由受托方承担,麻六记可依据合同向阿宽食品追偿。但此约定不免除麻六记作为委托方对外承担的法律责任。

  2. 在此次产品质量问题中,品牌方麻六记和代工厂阿宽食品应当对消费者承担何种责任?法律依据是什么?

  段海强:在此次事件中,消费者可主张损失赔偿和惩罚性赔偿。对于损失赔偿权,消费者可以主张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如购买费用)和人身伤害医疗费用在内的各项损失;对于惩罚性赔偿权,消费者最低可主张获赔1000元,最高可主张“价款10倍”或“损失3倍”的赔偿。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根据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之规定:“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委托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应当委托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生产者生产,并对其生产行为进行监督,对委托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安全负责。受托方应当依照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以及合同约定进行生产,对生产行为负责,并接受委托方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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