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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淄博市个人商业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暂行办法》的政策解读

  首批“商转公贷款”直转银行为已承办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齐商银行、青岛银行、中信银行、东营银行、恒丰银行部分分支机构,具体以商转公贷款业务合作协议签订为准。公积金中心将结合“商转公贷款”业务办理和银行实际情况,逐步扩大办理银行范围,满足缴存职工不同业务需求。

  申请“商转公贷款”为什么需要征得原商业银行同意?

  原住房商业贷款合同受到法律保护,不可单方随意变更,需双方友好协商,取得银行同意。

  申请“商转公贷款”应满足哪些条件?

  ◉借款申请人应符合《淄博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及有关政策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基本条件;

  ◉原商业贷款正常还款,无逾期记录;

  ◉借款申请人应为原商业贷款的主借款人及所购住房的产权人;

  ◉申请商转公贷款的住房须为淄博市行政区域内已经取得《不动产权证》(或房产证、土地证)的住房,且权属明晰,可以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原商业贷款发放日期符合业务受理时限要求。按照原商业贷款发放日期先后顺序分阶段受理:2025年3月1日前受理商贷发放日期在2019年1月1日前的商转公业务;2025年3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受理商贷发放日期在2021年1月1日前的商转公业务;2025年7月1日起受理所有符合条件的商转公业务。

  ◉借款申请人原商业贷款银行同意并出具办理商转公贷款业务相关材料;

  ◉借款申请人及产权共有人同意办理公积金中心认可的贷款担保及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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