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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唱会前夕亲人离世退票被拒?律师解读→

2025-07-18 09:32   法治日报

  2.亲人离世这种情况,从法律角度是否能被认定为不可抗力因素?消费者以亲人离世为由要求退票,是否符合该法律条款的适用条件?

  陈燕红: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亲人离世从法律角度而言,通常可被认定为不可抗力因素。从不可预见方面,多数情况下,亲人何时离世难以提前预知;在不可避免上,死亡是自然生命历程的必然结果,一旦发生无法阻止;至于不可克服,亲人离世给家属带来的身心冲击巨大,使其在情感和精力上难以兼顾其他事务,尤其在处理丧葬等相关事宜时,客观上无法分身参与其他活动。

  当消费者以亲人离世为由要求退票时,在满足一定条件下,符合不可抗力条款的适用条件。消费者购票的行为,本质上与售票方形成了合同关系。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若消费者因亲人离世,无法按原计划使用票,如观看演出、乘坐交通工具等,导致购票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此时消费者有权依据不可抗力条款要求解除合同并退票。

  不过,消费者需及时通知售票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如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火化证明等,用以证实亲人离世这一事实。若消费者能完成上述行为,要求退票的诉求应得到支持。若售票方以“不支持退款”等格式条款拒绝,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此类排除或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免除经营者责任的条款,可能被认定为无效的“霸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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