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文件已上线!《山东省省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已公开印发
2025-04-28 13:03 山东省政府网站
第九条 申报单位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主营业务连续正常稳定运营;
(二)建立有效运行的质量管理体系,形成自我完善的持续改进机制,在质量水平、创新能力、品牌影响力以及效益等方面取得突出成效,近3年来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和质量水平位居国内同行业前列;
(三)形成特色鲜明、科学先进的可复制、可推广的质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
(四)无社会信用主管部门正在公示的失信信息;
(五)近3年内无重大质量、安全、环境、公共卫生等事故,无因单位责任导致的重大舆情信息;
(六)近3年内无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条 鼓励能够带动区域经济发展、具备良好经济社会效益的传统优势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等行业和关键领域的领军企业,成长性强的中小型企业,在改善民生、扩大消费、促进新业态新模式发展等方面发挥突出作用的企业申报。
第十一条 申报个人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政治坚定,清正廉洁,品行端正,恪守职业道德和社会规范;
(二)在本省从事质量相关工作10年以上;
(三)具有较强的质量意识和创新意识,对质量发展事业有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四)对质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创新及质量发展作出突出贡献;
(五)有较高社会认同度,质量工作业绩得到群众普遍认可,或在国际、国内质量相关活动中获得突出成绩;
(六)所在单位近3年内无重大质量、安全、环境、公共卫生等事故;
(七)无其他不良记录和违法、违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