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文件已上线!《山东省省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已公开印发
2025-04-28 13:03 山东省政府网站
第十九条 省政府向获得“质量奖”和“提名奖”的单位颁发奖杯、奖牌和证书。向获得“质量奖”和“提名奖”的个人颁发奖杯、奖章和证书,并给予“质量奖”获奖个人一次性奖金不超过1万元。
第二十条 省长质量奖评审不向申报单位和个人收取任何费用。奖励和工作经费列入年度省财政预算。
第六章 获奖单位和个人的责任与义务
第二十一条 获奖单位可在单位形象宣传中使用山东省省长质量奖称号,并须注明获奖年份,但不得用于产品宣传。省长质量奖称号的使用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被撤销省长质量奖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再使用该称号。
第二十二条 获奖单位和个人应在质量方面不断追求卓越、创新实践、持续改进。获奖单位和个人有义务配合质量强省办总结提炼、宣传推广其质量工作先进经验和成果(涉及商业机密的除外),并主动分享质量管理模式和方法。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参与评审的相关人员应当客观、公正、独立地开展评审工作,依法保守商业或者技术秘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评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评审行为和评审结果。
第二十四条 评审活动接受评审监督小组和社会公众的监督。评审监督小组应当切实加强对评审工作人员的监督,对在评审过程中违反评审规则的事项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人员,应如实向质量强省办汇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八章 撤销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