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文件已上线!《山东省省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已公开印发
2025-04-28 13:03 山东省政府网站
第十三条 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在自愿基础上,按照申报通知要求如实填写申报材料,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报设区的市质量工作议事协调机构或者市政府。
第十四条 设区的市质量工作议事协调机构或者市政府,对申报单位和个人按照管理权限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对推荐的事业单位,须征求纪检监察部门意见;对推荐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求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等部门意见;对推荐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须征求企业所在地生态环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等部门意见。征求意见后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由所在市质量工作议事协调机构或者市政府按要求出具推荐意见,并在规定时限内将申报材料报质量强省办。
第十五条 第三方机构组织相关专家,依据省长质量奖评审方案、评审标准,组织对申报单位和个人进行舆情调查、资格审查、材料评审、初步票选、现场评审和陈述答辩,形成评审工作情况报告报质量强省办。
第十六条 质量强省办根据评审情况和评审监督小组的监督意见,提出省长质量奖候选名单,提交质量强省领导小组审议并确定拟奖名单。
第十七条 质量强省办向社会公示拟奖名单,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 经公示的拟奖名单,报省政府审定后公布。
第五章 奖励及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