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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代表管理新规实施在即,药企“第三方外包”避风港不再?

2026-05-08 15:55   第一财经

  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炜对第一财经解释称,《管理办法》强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责任,同时将医药代表重新定义为“经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聘用或者授权”,这一定义相当于认可了药企聘请第三方CSO(医药合同销售组织)开展活动的合法性,但明确药品许可持有人仍是医药代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此外,《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列举出持有人的禁止性行为,第三十三条罚则也同样提及穿透式信用评价,以上规定实现了责任链条的穿透化、透明化,使得药企责任切割的套路无所遁形。”张炜说。

  北京中医药大学卫生健康法学教授邓勇持相近观点。他对第一财经表示:“新规打破了药品持有人将CSO等作为‘避风港’的企图。此后,药企在委托第三方开展推广业务时,会有意识地严格资质审核、压实合规协议责任,对医药代表备案授权及全程行为负责。”

  周围补充提到,接下来,CSO行业将经历集中度提升的深度洗牌,却绝非整体退出。“相当于伪CSO模式终结、合规CSO模式重塑。”

  正面清单“缩水”,药企与医疗机构在红线外仍存哪些合规隐患?

  第一财经对比《办法(试行)》发现,《管理办法》明示列出的“医药代表从事药品学术推广活动”的合规内容由五条缩减并修订至三条。

  根据《管理办法》,学术推广的三条“正面清单”分别是:向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传递药品相关信息;与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沟通,协助合理使用药品;收集、反馈药品临床使用情况、药品不良反应及临床需求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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