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2026-07-27 08:37 济宁人大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保护与管理
第三章 传承与利用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好、传承好、利用好大运河文化遗产,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坚定文化自信,促进区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大运河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和利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大运河文化遗产,是指会通河南旺枢纽段、小汶河、会通河微山段等大运河济宁段遗存河道,邢通斗门遗址、徐建口斗门遗址、十里闸、利建闸等相关水工遗存,各类伴生历史遗存,相关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街区,相关联的环境景观等物质文化遗产以及与大运河相关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第三条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利用工作遵循保护优先、科学规划、活化传承、合理利用的原则,保障大运河在用功能的延续,保持大运河文化遗产的传统格局和原真风貌,维护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延续性。
第四条市、大运河沿线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利用工作,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国土空间规划,将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大运河沿线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辖区内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利用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