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2026-07-27 08:37 济宁人大
第七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有依法保护大运河文化遗产的义务,有权对破坏大运河文化遗产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
鼓励公民、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参与大运河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和利用工作。
第二章保护与管理
第八条市、大运河沿线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划要求,划定滨河生态空间与核心监控区,纳入国土空间规划,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国土空间等管控要求,并与大运河文化遗产及其历史风貌相适应。
滨河生态空间内严格控制新增非公益性建设用地。因地制宜制定发布核心监控区禁止和限制发展产业目录,对其开发利用实行负面清单准入管理。
第九条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实行名录管理。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城乡水务、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和大运河沿线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开展大运河文化遗产普查,编制和调整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名录,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做好保护管理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与大运河相关的文化遗产,可以提出列入保护名录建议,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评估。
第十条市、大运河沿线县(区)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设置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标志说明牌、界桩等标识。
第十一条列入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名录的物质文化遗产,其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为保护责任人,负责依法承担修缮、保养等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