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2026-07-27 08:37 济宁人大
(四)其他有利于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利用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鼓励单位和个人利用大运河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文化创意产品,建立展示和销售平台。鼓励开展以弘扬大运河文化为主题的文艺创作、文艺演出、节庆活动,利用媒体平台讲好济宁运河故事,扩大运河文化影响力。
鼓励建设大运河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基地、展示中心、传习所等,为传承人开展传承、教学、展示活动提供场所和保障。对具有重要价值的传承基地,市、大运河沿线县(区)人民政府可以给予资金支持和政策扶持。
第二十三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建设大运河国家文化公园、大运河文化带,推进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利用工作,维护和发挥大运河的航运、水利、生态和景观功能。
第二十四条市、大运河沿线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的宣传教育,创新传播方式,增强全民保护意识。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编写大运河文化读本,组织学生开展研学实践教育,建立大运河文化遗产传承教育基地。
第二十五条市、大运河沿线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与周边大运河沿线相关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加强跨区域文化遗产挖掘研究合作,整合学术资源与研究力量,系统梳理大运河历史文化脉络,共同提炼流域文化核心价值,推动文化遗产研究成果共享与转化应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