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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2026-07-27 08:37   济宁人大

  市、大运河沿线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与周边大运河沿线相关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探索开展大运河文化主题宣传活动,深化大运河文化交流合作,整合大运河文化旅游资源,科学规划文化旅游精品线路,培育具有地域特色的运河城市品牌,推动文化产业与旅游休闲产业深度融合、协同发展。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经规定法律责任的,适用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市、大运河沿线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利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 则

  第二十八条本条例自2026年10月1日起施行。

  

责编:高 杨
审签:朱仙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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