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2026-07-27 08:37 济宁人大
第五条市、大运河沿线县(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的监督管理,做好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利用相关工作。
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负责将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纳入相关发展规划,支持符合要求的重大保护项目和文化旅游融合项目争取上级支持。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规范国土空间开发利用,大运河沿线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做好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利用项目用地审批等工作。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大运河沿线生态环境质量管控,推进水环境综合治理,防治环境污染,保障大运河文化遗产的生态环境安全等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历史建筑、传统村落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街区申报、保护修缮和周边风貌管控等工作。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大运河航道规划、建设、养护,航运管理,规范航运行为等工作。
城乡水务主管部门负责河湖名录内大运河水系治理、水资源配置、防洪排涝等工作。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大运河沿线种植业、畜禽养殖、水产养殖等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面源污染防治工作。
教育、公安、财政、城市管理、商务、行政审批服务、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利用相关工作。
第六条市、大运河沿线县(区)人民政府加强与周边大运河沿线相关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的区域协作,统筹协调解决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利用中的重大问题,深入挖掘大运河文化价值,推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