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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2026-07-27 08:37   济宁人大

  列入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其保护单位、代表性传承人为保护责任人,依法承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工作。

  前两款保护责任人无法确定的,由市、大运河沿线县(区)人民政府指定。

  市、大运河沿线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指导保护责任人履行保护责任,对大运河文化遗产巡护、推广等工作给予必要的支持,协调解决保护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二条市、大运河沿线县(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物质文化遗产系统保护,实施历史文化遗址遗迹保护、抢救和修复工程,统筹推进文化遗产整体性、抢救性、预防性保护。

  第十三条市、大运河沿线县(区)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城市管理、城乡水务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大运河文化遗产环境综合治理,严格控制船舶港口污染、城镇生活污染、建筑垃圾污染等,推广使用新能源船舶,完善污染物接收转运设施。

  第十四条市、大运河沿线县(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大运河相关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普查、挖掘、整理、研究和推广工作,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数据库,实行分类保护、动态管理,推动齐鲁文化(济宁)生态保护实验区建设。

  第十五条除依法批准的防洪、航道疏浚、水工设施维护、输水河道工程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大运河文化遗产的保护范围内进行破坏大运河文化遗产本体的工程建设。

  在大运河文化遗产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不得危及大运河文化遗产安全,不得污染大运河生态环境,不得破坏大运河历史风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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