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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2026-07-27 08:37   济宁人大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破坏大运河文化遗产及其环境景观的行为。

  第十八条市、大运河沿线县(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明确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监测专业机构,开展日常监测、定期监测和反应性监测。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城乡水务、气象等部门、单位,应当配合做好相关监测工作,提供有关监测数据。

  第十九条市、大运河沿线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利用联合监管执法协作,加强与周边大运河沿线相关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联合执法,推进执法信息实时共享,规范跨行政区域重大案件办理流程,保障执法工作高效有序开展。

  第三章传承与利用

  第二十条市、大运河沿线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大运河文化遗产研究活动,加强南旺分水枢纽、河道总督府遗址等重要遗产的历史、科学价值研究,深入挖掘大运河承载的精神内涵,阐发运河文化当代价值,打响“孔孟之乡运河之都”品牌,扩大运河文化影响力。

  第二十一条市、大运河沿线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流域综合治理规划、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和生态保护红线等其他保护性要求的前提下,推动开展下列大运河文化遗产活化利用活动:

  (一)研发和销售传统特色产品、运河文化纪念品;

  (二)组织开展文艺创作、主题展览、文化体验、民俗展演、研学旅游等活动传播运河文化;

  (三)开发、推广大运河特色文化旅游线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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