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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测评博主“拉踩”引流被判赔10万 商业诋毁边界如何厘清?

2026-09-08 20:15   央视新闻客户端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法官 张云云:这些行为属于商业经营行为,超出了普通车主基于兴趣爱好等正当目的传递产品信息的合理言论范围。被告极力吹捧和推荐试驾的电车与原告生产的电车存在直接竞争,形成此消彼长的替代关系,可以认定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广义上的竞争关系。

  法官表示,在互联网业态下,对“竞争关系”的理解不应局限于提供同类商品或服务的直接竞争。只要双方经营行为存在竞争利益冲突,比如为自己争夺交易机会、用户流量和公众注意力,损害对方竞争优势等,实质上损害了另一方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即使经营范围不重合,也应认定为存在广义的竞争关系。

  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 杨剑: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是公平竞争的机会和环境,并未限制经营者之间必须具有直接的竞争关系,更没有要求经营者从事相同的行业,只要存在争夺交易机会即被认定存在竞争关系。

  法官认为,李某聚焦推荐的另一汽车品牌与原告车企存在直接竞争关系,他通过多种营销方式影响消费者决策,争夺交易机会,因此,法院认定其与原告车企之间存在广义上的竞争关系,应当纳入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范畴予以规制。

  庭审焦点二:“电车小飞”的言论是否损害了原告车企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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