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不是被告”!商丘两男子被法院强制执行6.7万元, 否认是20多年前借款案被告
2026-10-13 22:42 海报新闻
海报新闻记者查阅该卷宗照片发现,在一份日期标注为2000年11月19日的起诉书中,李传光称,1999年秋天,两被告因收购烟叶向其借款5万元。两被告偿还一万元后,剩余四万元未还,在其催要下,殷利和殷超写下一份欠条。欠条内容显示为:今欠到李传光现金肆万元整,因未现金还上,现贷款肆万元整。文末签有殷利、殷超的名字,日期为2000年6月8日。

案件卷宗中的欠条,受访者提供
殷顺利和殷西超分别向海报新闻记者表示,卷宗中的欠条并非自己所写,也未曾收到过法院的开庭传票。
卷宗中的送达回证显示,有关殷超和殷利的起诉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收件人为殷孝民,名字处盖有红色手印,不能送达理由写有其父代收字样。民事判决书亦显示由殷孝民代收。
身份认定依据:一份欠条与一份调查笔录
7月21日,殷顺利的微信余额被划扣15540元,邮政储蓄卡被划扣40000元,殷西超微信余额被划扣1557元。
7月23日,殷顺利和殷西超向睢阳区人民法院书面提交异议申请,请求停止对二人的执行措施,并返还已被划扣的金额。
8月26日,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作出执行裁定。裁定书指出,本案争议焦点为异议人殷西超、殷顺利与民事判决中的被告殷超、殷利是否系相同二人。
执行裁定书显示,法院调取2001年的案件审理卷宗,2000年11月22日的调查笔录记载,殷孝民称殷超、殷利是其儿子,欠条由殷利所写,并承认尚欠李传光4万元。该调查笔录共两页,每页的殷孝民姓名处分别留有一个红色手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