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货主播离职后遭公司索赔800万,直播行业“隐形枷锁”如何破?
2026-10-15 13:19 潮新闻
李宇教授进一步解释,传统劳动关系是“管理—从属”的人身隶属模式,普通商事合同是平等合作模式,而主播与MCN机构的关系属于新业态混合法律关系,既包含经纪服务、流量扶持、资源孵化的商事合作内容,又带有一定的人身约束、行为管理、专属排他属性,介于劳动关系与普通民事合同之间,存在法律定性模糊地带,这是纠纷频发的法理根源。
“同时,行业普遍存在格式合同广泛使用、信息不对称、权责不对等问题:MCN机构掌握流量、平台资源、孵化渠道,处于优势缔约地位;主播多为行业从业者、新业态灵活就业人员,法律认知薄弱,签约时往往只关注收益分成,忽视高额违约金、终身排他、竞业限制、单方解约权等严苛条款,履约后极易产生争议。”
如今,针对此类案件的司法裁判已经形成较为稳定的认定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239号“王某诉北京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明确,经纪公司对从业人员的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工作过程控制程度不强,从业人员无需严格遵守公司劳动管理制度,且对利益分配等事项具有较强议价权的,应当认定双方之间不存在支配性劳动管理,不存在劳动关系。
李宇教授认为,第239号指导性案例的发布,有利于准确区分因经纪关系所产生的履约要求,以及基于平台维护所采取的必要运营管理措施,与支配性劳动管理之间的界限,防止因劳动关系认定过于泛化,不当认定劳动关系,制约平台经济的健康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