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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权发布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

2026-10-26 17:03   新华社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加强事业单位党的领导,强化事业单位公益性职责,规范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保障事业单位合法权益,发挥事业单位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中的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深化事业单位改革方向,坚持公益为民、严格管理、强化监督、协同高效、权责一致。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各类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从事宣传文化、教育、科技、卫生等活动的非营利性组织。

  第四条 办理事业单位登记,以及对事业单位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事业单位经审批机关批准设立后,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未经登记的,不得以事业单位法人名义开展活动。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第五条 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全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本级登记管辖范围内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上级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

  事业单位实行分级登记管理。分级登记管理的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六条 事业单位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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