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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权发布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

2026-10-26 17:03   新华社

  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被撤销、整合、被撤销登记、法人证书被吊销等的,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注销登记前,事业单位应当成立清算组,完成清算工作。事业单位出现前款应注销情形后满1年仍未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应当由主管部门、举办单位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事业单位应当提出注销登记申请,由举办单位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主管部门复核并提交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登记管理机关收缴法人证书。

  事业单位被撤销、整合等,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办理注销登记,具体办法由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制定。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对事业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事业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查处;

  (三)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主管部门、举办单位、事业单位中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按照有关规定提出处理处分建议。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重点加强对事业单位公益性职责履行情况的政策指导和监督检查,督促主管部门和举办单位履行直接监督责任,行业管理部门履行行业指导责任。对问题突出、责任缺失的,应当及时约谈提醒、督促整改;对整改不到位、造成恶劣影响的,应当按规定处理。发现事业单位党的建设存在问题的,应当及时通报有关方面。

  第十八条 主管部门和举办单位应当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监督指导事业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开展活动,规范履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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