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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权发布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

2026-10-26 17:03   新华社

  (九)法人证书自动失效或者被公告作废后继续开展业务活动。

  第三十一条 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限制开展业务活动、责令停业或者暂扣法人证书;情节严重的,吊销法人证书:

  (一)不以公益为目的或者违反非营利法人规定;

  (二)违规举办企业,或者所举办企业发生违规违法行为造成恶劣影响;

  (三)为其他组织开展违法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四)不再具备登记条件或者不再利用国有资产举办,且拒绝整改。

  未经审批机关审批、假冒事业单位开展活动,未经登记以事业单位法人名义开展活动,或者事业单位被撤销、整合、被撤销登记、法人证书被吊销后仍以事业单位名义开展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向社会公告,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事业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机关依法处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登记管理机关、主管部门、举办单位工作人员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法人证书的式样由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制定。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2026年12月1日起施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责编:杨童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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