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权发布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
2026-10-26 17:03 新华社
第二十七条 登记管理机关、事业单位应当依法通过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信息平台及时公开登记管理相关信息。公开信息前,应当依法履行保密审查义务。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信息,不得公开。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与有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第二十八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依法公开下列信息:
(一)事业单位登记事项;
(二)对事业单位违反本条例行为作出的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处罚决定;
(三)事业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信用记录;
(四)事业单位负面清单情况。
第二十九条 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公开下列信息:
(一)事业单位登记事项;
(二)年度报告。
事业单位应当对其所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较重的,限制开展业务活动、责令停业或者暂扣法人证书;情节严重的,吊销法人证书:
(一)不按照登记事项开展业务活动;
(二)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三)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报告;
(四)伪造、涂改、出租、出借法人证书;
(五)不按照规定公开信息;
(六)采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提交虚假文件;
(七)拒不接受监督检查;
(八)无正当理由超过1年未开展业务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