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权发布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
2026-10-26 17:03 新华社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党内法规,在事业单位成立党的组织,完善事业单位党的领导体制,健全议事决策机制,增强党组织政治功能和组织功能,强化正风肃纪反腐,全面加强党的建设。
第七条 事业单位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维护国家安全,保守国家秘密,接受社会监督,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事业单位应当坚持以服务社会公共利益为宗旨,树立社会效益优先的鲜明导向,强化公益性职责履行,不断提高公益服务的质量和效益,促进公益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 登记
第九条 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开办资金、举办单位。
第十条 事业单位申请法人登记的,由举办单位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主管部门复核并提交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登记,获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以下简称法人证书),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依法自成立之日起即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领法人证书。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法人证书。
第十一条 申请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审批机关批准设立;
(二)有规范的名称、组织机构;
(三)有固定的住所;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经费来源和开办资金。
第十二条 申请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