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权发布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
2026-10-26 17:03 新华社
(二)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三)住所证明;
(四)经费来源、开办资金证明;
(五)拟任法定代表人担任该单位负责人的任职文件或者有关证明文件;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取得的资质认可或者执业许可证明文件;
(七)其他有关材料。
主管部门、举办单位应当对申请材料严格审查把关,对拟任法定代表人以及住所、经费来源、开办资金等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逐一进行核查验证。主管部门应当就经费来源征求财政部门意见。
第十三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审查,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颁发法人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说明理由。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审批文件是否合规,拟任法定代表人是否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等进行审查,根据需要可以征求有关方面意见、进行现场核实。
第十四条 法人证书是限期有效证书。超过有效期限的法人证书自动失效。法人证书有效期限届满前90日内,事业单位应当提出换领申请,由举办单位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主管部门复核并提交登记管理机关换领新的法人证书。
事业单位凭法人证书依法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办理税务、社会保险等事项。
电子法人证书与纸质法人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 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事业单位应当自发生变化情形之日起30日内提出变更登记申请,由举办单位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主管部门复核并提交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