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权发布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
2026-10-26 17:03 新华社
第二十一条 国家对事业单位开展活动实行负面清单管理。事业单位不得偏离公益服务主责主业,不得超出规定的职责范围开展业务活动,不得违规举办企业,不得违反非营利法人规定,不得开展虚假宣传。
对事业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实施信用管理。建立事业单位异常名录,实行重点监管,提升事业单位诚信自律水平。
第二十二条 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政策举办企业的,应当符合其主要职责和业务范围,为实现公益目的服务,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事业单位取得的合法收入,应当按照财政相关政策列入预算、规范使用,并符合其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二十三条 事业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登记。
第二十四条 登记管理机关依法作出撤销登记、责令停业以及暂扣、吊销法人证书决定后,应当收缴法人证书;事业单位拒不缴回或者无法缴回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公告作废。
第二十五条 事业单位应当将上一年度执行本条例情况的年度报告报送举办单位、主管部门审查,由主管部门于每年3月31日前提交登记管理机关。年度报告应当载明事业单位加强党的建设、履行公益性职责、举办企业、受到表彰奖励、受到处罚等情况。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对年度报告进行抽查,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依法处理。
第二十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对事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信息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