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明确:这项补贴政策延长5年!
2025-08-13 07:01 德州日报
第十条 加装电梯项目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设计方案,设计方案应符合相关规范、标准规定。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十一条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应当设立加装电梯专窗,受理加装电梯业务,做好加装电梯政策宣传和办事流程咨询解答。加装电梯委托代理人向辖区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提出加装电梯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德州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申请表;
(二)加装电梯书面协议(含加装电梯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加装电梯评估报告、设计方案。
第十二条 属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受理后,应组织社区居(村)委会对加装电梯委托代理人授权、加装电梯协议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并在拟加装电梯的单元楼道口、小区公示栏等显著位置公示加装电梯协议、设计方案及意见反馈渠道,公示期不少于10日。
公示无异议,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在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申请表上盖章确认。公示有异议的,实施主体或委托代理人应与异议人自行协商,妥善处理好相邻关系;仍有异议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社区居(村)委会应当组织调解,尽量促进达成共识,并对调解情况进行记录,经调解符合加装条件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在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申请表上盖章确认,并注明调解结果。相关当事人仍有异议的,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