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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明确:这项补贴政策延长5年!

2025-08-13 07:01   德州日报

  第三十六条 加装电梯过程中,因履行合同产生争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当通过仲裁、诉讼等法定途径解决;电梯生产安装、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未按规定开展民主协商、意见征询、组织公示等前期环节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按照相关规定程序重新组织办理。

  第三十七条 相关业主认为因加装电梯侵犯其所有权、相邻权等民事权益的,或因加装电梯产生其他争议的,当事人可通过协商解决,或向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依法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

  第三十八条对已完成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联席会议审查和办理施工许可备案手续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程,相关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提供必要的施工便利,不得阻挠、破坏施工。阻挠、扰乱、破坏加装电梯施工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理。阻挠、扰乱、破坏施工使其他业主受到经济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加装电梯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25年7月1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7月16日。

  

责编:郭 超
审签:马宝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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