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明确:这项补贴政策延长5年!
2025-08-13 07:01 德州日报
第二十五条因工程建设期内违反工程质量管理规定,造成在加装电梯项目设计使用年限内,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出现质量事故以及严重质量问题的,责任单位应按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工程质量负相应的终身责任。
第五章 维护管理
第二十六条加装电梯实施主体为电梯共有人,应共同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单位作为电梯运营使用单位,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电梯管理义务。对无运营使用单位,由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协调落实,未确定运营使用单位的,电梯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十七条 加装电梯实施主体中的业主发生变更的,变更后的业主应当按协议的约定承担原业主的管理责任和义务,需重新约定维护保养分摊等电梯管理责任义务的,变更后的业主应与其他加装电梯业主另行签订书面补充协议。
第二十八条 电梯安装竣工并经监督检验合格后30日内,电梯安装单位应当向电梯运营使用单位移交质量合格文件和有关技术资料。电梯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电梯维修保养单位对电梯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工作。
第二十九条鼓励加装电梯实施主体购买电梯综合服务保险,用于电梯的维护保养、改造修理、检验检测和人身财产损失赔偿等事项,解决后期管养问题。
第六章 资金筹集
第三十条 按照“谁受益、谁出资”的原则,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所需建设、运行、维护等费用,可根据楼层、面积等因素,由业主按照一定的分摊比例共同出资、自行筹集,分摊比例由共同出资业主协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