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明确:这项补贴政策延长5年!
2025-08-13 07:01 德州日报
第三十一条 财政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四层及以上既有普通住宅加装电梯项目给予适当补贴。中心城区每部电梯财政补贴10万元,由市、区财政按1:1比例共同承担;对纳入老旧小区改造范围的加装电梯项目,补助资金纳入老旧小区改造资金统筹考虑,财政不再单独列支预算。其他县(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补贴资金额度自行确定,并由县级财政自行承担。
加装电梯项目竣工验收后,加装电梯补贴由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凭合同、竣工验收意见、使用登记证明等一次性发放。
第三十二条 加装电梯房屋所有权人及其配偶可按相关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出资加装电梯。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探索代建租用等方式加装电梯。
第三十三条中心城区每完成一部电梯加装,给予社区居(村)委会2000元工作经费补助,市、区财政按1:1比例共同承担,其他县(市)具体补助政策自行制定。
第七章 其他事项
第三十四条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不计容积率建筑面积,无需重新办理占用土地等相关手续,免予征收地价,无需缴纳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及其他相关行政事业收费、政府性基金等。加装电梯新增部分建筑面积不计入各分户业主的产权面积,不办理不动产权登记。
第三十五条 支持社会组织参与加装电梯的政策咨询、社区协商、居民意见协调等服务工作。鼓励开发、设计、施工、电梯生产、安装等专业单位,积极从事加装电梯项目的代建、工程总承包、电梯安装维保等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