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贵两家酒企因“郎”打官司,近2亿赔偿引关注
2024-11-21 06:40 澎湃新闻
具体而言,“夜郎春秋”中的“夜郎”是夜郎古国名,其遗址范围覆盖今贵州省大部分;“夜郎春秋”组合的含义是“夜郎时代”“夜郎时期”,与原告“郎”商标不构成近似。
“‘夜郎’作为历史古国名称,贵州省重要的文化和旅游资源,其不应被某个主体垄断使用,任何主体也无权禁止社会对该公共资源的合理使用。”被告夜郎古酒公司强调,原告郎酒公司曾针对“夜郎古”商标向国家商标局提出过异议,商标局已于2011年作出裁定并驳回了郎酒公司的异议,商标局明确认定:“夜郎古”商标与“郎”商标未构成近似。此后,郎酒公司未提起复审和行政诉讼,该裁定业已生效,“原告已丧失质疑被告注册商标效力的权利,所提诉讼属于恶意诉讼,本案属于‘夜郎古’与‘郎’两个注册商标之间的争议,依法应先交由行政机关解决,法院没有管辖权”。
如何规范使用注册商标?
改变是否显著、是否符合惯例
澎湃新闻注意到,一审法院围绕被诉商标侵权行为是否成立、被告企业名称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等方面展开说理。
一审中,原告主张被告使用的“夜郎古酒”改变了“夜郎古”注册商标的显著特征。据商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注册商标需要改变其标志的,应当重新提出注册申请。”第五十六条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