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贵两家酒企因“郎”打官司,近2亿赔偿引关注
2024-11-21 06:40 澎湃新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第五条第三款规定:“人民法院依法责令被告提供其掌握的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原告的主张和证据确定惩罚性赔偿数额的计算基数。”
法院查明认为,被告夜郎古酒公司虽然主张其已经下架“夜郎春秋”产品,“夜郎古酒·大金奖”产品已改版,但在案证据显示相关侵权行为仍在持续,且仅从网络下架产品的方式也不足以证明被告实际停止了生产、销售被诉两款白酒的行为,因此对原告主张停止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的主张予以支持。
澎湃新闻注意到,该案一审期间,原告主张按照被告官方店铺的宣传数据认定被诉两款白酒的销量。法院最终认定被诉“夜郎古酒·大金奖”累计销量3000万瓶、“夜郎春秋”累计销量1500万瓶。同时,酌情采纳原告公证购买中的“夜郎古酒·大金奖”最低零售价格399元/瓶、“夜郎春秋”最低零售价格90元/瓶计算侵权获利。
尤其是关于商标贡献率的酌定。法院认为,本案侵权标识“夜郎古酒”“夜郎春秋”使用在产品正面显著突出位置,综合考虑白酒商品对品牌的依赖程度,“夜郎古酒”自有包装装潢及广告宣传为产品销售的贡献等因素,综合认定被诉“夜郎古酒”“夜郎春秋”商标对相关白酒商品获利的贡献率为30%。比如,被告夜郎古酒公司因生产、销售被诉“夜郎春秋”白酒的侵权获利金额为销量1500万瓶×价格90元/瓶×利润率48.96%×贡献率30%=198,288,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