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贵两家酒企因“郎”打官司,近2亿赔偿引关注
2024-11-21 06:40 澎湃新闻
也就是说,商标注册人在使用过程中不得擅自改变其注册商标标志。如果实际使用的商标标志与其注册的商标标志仅有细微差别,但未改变显著特征的,一般应认定为对其注册商标的使用;如果改变后的商标在读音、含义或者视觉效果上发生较大变化,应认定为改变了注册商标的显著特征。
被告夜郎古酒公司对此辩称,在注册商标后增加商品通用名称“酒”,未改变“夜郎古”注册商标的显著特征,“夜郎古酒”是对“夜郎古”注册商标的使用。
夜郎古酒公司表示,大量证据显示,在商标后加“酒”的使用方式符合酒类标签使用规范和行业惯例,郎酒公司自己也在其“郎”“青花郎”“红花郎”等注册商标后加注“酒”使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享有的注册商标均为“夜郎古”文字商标,被诉白酒及相关网页、微信公众号中突出使用的标识为“夜郎古酒”标识,且各文字字体、大小一致,“夜郎古酒”标识容易让相关公众识别为“夜郎”“古酒”。此外,“夜郎古酒”属于四字词语,“夜郎古”商标属于三字词语,两个标识的外形也有明显变化。因此不属于对“夜郎古”注册商标的使用。
有关注册商标专用权问题也是庭审焦点。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