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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贵两家酒企因“郎”打官司,近2亿赔偿引关注

2024-11-21 06:40   澎湃新闻

  一审判决中,被告夜郎古酒公司的企业名称也被指构成不正当竞争。据商标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并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的标识,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有一定影响的’标识。人民法院认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标识是否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应当综合考虑中国境内相关公众的知悉程度,商品销售的时间、区域、数额和对象,宣传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域范围,标识受保护的情况等因素。”

  原告认为,郎酒产品1984年被评为中国名酒,“郎”商标1997年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在1999年夜郎古酒厂成立时,原告的“郎”字号已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字号。

  同时,郎酒厂公司与郎酒庄园公司同为四川郎酒股份有限公司旗下关联企业,原告将“郎酒庄园”与公司的核心产品、生产基地相绑定,承继了“郎”商标及企业字号的商誉。因此“郎酒庄园”也属于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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