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发布通知!补偿办法公布
2024-12-15 08:17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网站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山东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
(2024年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实施的预防接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应当给予经济补偿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是指合格的疫苗在实施规范接种过程中或者实施规范接种后造成受种者机体组织器官、功能损害,相关各方均无过错的药品不良反应。
第四条 因疫苗质量不合格给受种者造成健康损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处理;因接种单位违反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预防接种方案给受种者造成健康损害的,依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的经济补偿是一次性补偿,不再另行支付医疗费、误工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交通费、丧葬费等其它费用。
第六条 因接种免疫规划疫苗引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需要对受种者予以经济补偿的,所需资金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予以支付。
2005年6月1日以后因接种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发生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造成一至三级损害的,由省级财政在预防接种工作专项经费中安排;四级及其它轻型损害由设区的市级财政在预防接种工作专项经费中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