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发布通知!补偿办法公布
2024-12-15 08:17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网站
(四)受种者就诊相关费用票据原件或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提供票据的单位公章);
(五)受种者预防接种证原件及复印件;
(六)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损害等级鉴定结论书原件。
其中(一)(四)(五)款规定的原件由县级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管理办公室审核后返还申请人。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级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管理办公室不予受理申请人的补偿申请:
(一)无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或鉴定结论的,或者调查诊断或鉴定结论不明确的;
(二)已向行政复议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的;
(三)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四)已经达成和解的,或者由人民法院以及其他机构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
(五)提供的材料不真实的。
(六)不符合法律法规及省级以上疾控部门、卫生健康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县级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管理办公室在收到因接种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导致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病例的补偿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查申请材料,审查合格的,向设区的市级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管理办公室提出补偿受理申请,连同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材料一并报设区的市级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管理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