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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发布通知!补偿办法公布

  第十二条  受种者死亡,在调查诊断过程中需要进行尸检的,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进行尸检。接种免疫规划疫苗后死亡的尸检费用由同级财政在预防接种专项经费中列支;接种非免疫规划疫苗后死亡的尸检费由相关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承担。受种方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承担无法进行诊断的责任。

  第十三条 调查诊断结论应当在调查结束后30日内作出。情况特殊的可延长至60日。调查诊断结论作出后10日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将调查诊断书送达受种方、接种单位和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同时报同级疾控部门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四条 受种方、接种方、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结论有争议的,按照《山东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实施细则(试行)》等有关规定申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

  第十五条  省、市级医学会按照《山东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实施细则(试行)》负责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鉴定和损害等级鉴定。损害等级应符合损害鉴定时的病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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