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发布通知!补偿办法公布
2024-12-15 08:17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网站
第十六条 申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由申请鉴定方预缴鉴定费。经鉴定,属于接种免疫规划疫苗导致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由组织鉴定医学会的同级财政部门承担,接种非免疫规划疫苗导致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由相关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承担,鉴定结论出具后,鉴定费按有关程序返还申请方;经鉴定不属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鉴定费由申请方承担。接种免疫规划疫苗导致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损害等级鉴定费用由组织鉴定医学会的同级财政部门承担,接种非免疫规划疫苗导致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损害等级鉴定费用由相关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承担。
第十七条 疾控部门会同卫生健康部门对本级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鉴定和损害等级鉴定工作依法进行监督管理,发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鉴定和损害等级鉴定工作程序违反本办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或存在错误时,可以要求其重新进行。
第三章 补偿标准及测算方法
第十八条 因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造成受种者死亡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额=山东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2。
第十九条 因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造成受种者严重残疾、器官组织损伤等损害的,根据医学会确定的损害等级,一级乙等至三级戊等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额=山东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损害系数×22。一级乙等至三级戊等的损害系数依次为1.6、1.3、1.2、1.1、1.0、0.7、0.6、0.5、0.3、0.2。